恍若曾经,我重拾给女儿学校的疫苗拒绝通知

整理电脑上的文件时,意外发现了五年前我给女儿班主任发送的拒绝接种新冠疫苗的声明,心中涌起复杂的情感,仿佛时光倒流。记得那段日子,为了女儿的疫苗接种问题,我承受着来自家庭和学校的巨大压力,几乎与伴侣闹到离婚。整夜辗转反侧,难以入眠,每当我终于闭上眼,脑海中浮现的都是一群白衣人强行把女儿带去打疫苗的情景,她哭喊着“爸爸救我!”让我无比恐慌,醒来时满身冷汗,衣衫湿透。那段难熬的日子常常让我热泪盈眶。感谢自己在各种压力下坚守信念,最终成功保护了女儿,转危为安。三年过去了,疫情似乎已经远去,生活回归平静,街道上人们的日常仿佛恢复如初。时间让许多事情变得模糊,连我自己对于那段岁月的印象也逐渐淡化。为了铭记,我决定将当时的声明原文重新发布,保存这段记忆。

关于拒绝×××接种新冠疫苗的声明

尊敬的×老师:

您好。昨日18时15分,我在班级QQ群里看到了您转发的关于接种新冠疫苗的通知,因此在群里已明确表示我家×××不接种疫苗的立场。特此以书面形式向您详细说明,并请您转告学校及有关部门。

作为×××的法定监护人,我基于新冠疫苗制造商提供的数据,无法准确判断该疫苗对儿童健康的影响,也无法确定其潜在的副作用。考虑到我对×××健康状况的了解,以及我国过往新冠肺炎的数据和国内外专家对未来疫情走向的分析,我认为×××属于低风险群体,接种疫苗并非必要。我愿意接受未来可能面临新冠病毒的传播风险。

依据当前我国新冠疫苗的接种情况,理论上已实现群体免疫,因此我认为没有必要将低风险的未成年人纳入接种计划。同时,根据在南京机场、深圳盐田港、云南瑞丽等地的案例,接种过的人群似乎更易受感染,因此我无法认为接种新冠疫苗的好处超过风险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》第十一条,疫苗的研发、生产和检验使用的病毒和细胞株应有清晰的来源和详细记录。鉴于新冠病毒的源头尚不明确,我认为该疫苗的合法性存疑,不具备接种的基本法律条件。现阶段疫苗仅获紧急使用授权,属于实验性产品;与此同时,我国对新冠疫情的防控已经可控,并未出现任何紧急情况。我无法信任一款未遵循生物制剂研发规则的产品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》第十九条,中国境内上市的疫苗须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,并需要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样本。然而,至今我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未找到新冠疫苗的注册信息。此外,针对12岁以下儿童的新冠疫苗三期临床试验尚未完成,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均存疑,而且多地报道了接种后不良反应的案例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》第十八条,进行疫苗临床试验需获得受试者的书面同意;如为未成年人,需监护人同意。今年4月、6月及8月,国家卫健委、教育部等发布多次文件重申,居住在我国的居民享有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,但新冠疫苗不属于免疫规划疫苗,属于二类疫苗,因此接种必须遵循知情同意自愿原则,任何单位都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手段。

作为×××的监护人,我已了解新冠病毒对儿童的潜在危害,我拒绝×××接种新冠疫苗,并愿意将节省的医疗费用用于更有需要的人群。我们一直支持您的工作,但这个疫苗关乎孩子的健康,我不想冒险。

若任何人使用强制、变相强制、诱导等手段,未经我签字同意擅自为×××接种新冠疫苗,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。

特此声明。

声明人:××× 2021年11月07日 (全文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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